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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用益物权的使用权能是指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其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和生活的需要。用益物权在法学的直接意义就是使用权,即以使用为目的而利用他人之物的物权。3墓地使用权主要表现在生活性使用、公益性使用。主要体现在通过修建墓地、以及修筑墓碑、栽种坟树的方式,形成对死者的缅怀的固定场所,进而形成对墓地这一客体的利用和使用。
天逸静园,上海公墓

根据我国《殡葬管理条例》以及《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根据该条文,国家禁止丧主的转让和买卖。这也体现了国家关于墓地管理的重要思路,即墓地的公益性。因此,对于墓地使用权的权能中收益权能本质上己经得以限制。另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我国严禁传销和炒买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通过查找墓地的买卖流程,买卖墓地需要逝者的相关身份证件,因此,通过法律的规定限制了墓地的价格,这也就意味着墓地只能占有、使用,禁止通过转卖的方式的牟取利益,获得收益,进而保障“死有所葬”,维护社会的稳定。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发现墓地使用权的内容,包括占有、使用,实现对墓地的权利保护,建构起对墓地的全方位保护的权利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