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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民坟地的性质及权属问题,目前的法律制度严重缺失,既没有清晰界定坟地的权属性质,更没有相应的可操作性法律保护条款。”回针对多起平坟事件所昭示的法制建设问题,我们可以考虑从以下几方面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
第一,通过制定全国范围的《国家殡葬法》对包括农村坟地在内的各种墓地、陵园的法律属性进行明确界定。在法律法规的修订过程中,可以将农村坟地按葬主分类,依集体宅基地或农户宅基地进行划分,农民在归属集体组织成员期间享有并免费取得墓地的使用权。
第二,建立农村坟地确权登记制度。坟地的相关责任主体在完成下葬后应立即办理相关手续并备案登记,在此基础上,在不与现行农村宅基地物权制度冲突的前提下,可以补强农村坟地这一特殊宅基地上所附着的权利体系,比如可适当赋予其财产权性质,因为当前墓地对于农民来说并非属于所有家庭的刚需,这样登记备案后方便流转、出售,也便利农户在现代农村农业生产生活中进行自由选择。另外,现实中为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部门常常向农民依法征收各种土地并支付与此相关的各项费用,但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对农民坟地这种特殊用途土地的征收补偿措施,这使得实践中常出现“征地难,迁坟更难,搬家难,迁墓更难”的窘境。正是由于缺乏合理的征收补偿措施,客观上也导致了历次平坟事件中平迁坟地的农民多对此颇有怨言,而这常常也在随后的事件发展中成为了引发舆论讨伐的重要导火索之一。所以应当尽快使相应的法律法规得到明确和细化。此外,当年河南平坟事件中当地政府在《行政强制法》已经出台的情况下竟公然援引作为下位法的殡葬条例》,并且之后当国务院对《殡葬条例》进行修改以后仍有部分地区还在使用原《殡葬条例》的条款。这些情况凸显出我国法律清理工作在有些方做得尚不到位。法律不及时清理不仅危害公民的权利、法律的权威,还影响到法治建设的根基。因此,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行政规范审查机制,规范从中央到地方的法律法规清理工作,在新法实施后及时落实,在旧法修改或失效后及时废弃,弥补现有制度的不足,实现各类行政法规与宪法和法律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