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动态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镇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墓地使用权人若想继续享有使用权,以出让合同的重新签订和土地使用费用的续交为必要。

在续费的宽限期上,若使用权人没有收到通知或有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及时的申请续期,完成续期费用的交纳,鉴于墓地使用的特殊性,有必要设置一定的宽限期,在该期限经过后仍未履行法定义务的使用权人享有的权利则归于消灭,若在宽限期内履行了法定义务的,使用权人则取得补交费用以续期的权利。对于该期限的设置,可以借鉴重庆市公墓管理的规定,设置为一年。
在续费标准上,存在着以期限届满当时的标定地价来确定、以同类地块的基准地价来确定或按照续期时土地的增值价款的一定比例来确定的多种计算方法的争论。我国物权立法基本上是借鉴了大陆法系的立法模式,唯一的例外是在借鉴境外立法来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时,采用了香港的土地批租制度,而没有借鉴大陆法系常用的按年缴纳地租的模式。2在此仍有必要借鉴香港关于使用权到期后续期制度的有关规定:在交纳方式上,于期限届满后逐年交纳,在续费标准上,则按照每年平均墓价的一定比例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