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逸静园玫瑰园欢迎您!买墓地提前一天预约,免费上门接送看墓!
全国咨询电话:021-34501526
天逸静园玫瑰园公墓
天逸静园玫瑰园公墓

天逸静园玫瑰园公墓新闻动态新闻动态

天逸静园玫瑰园公墓殡葬文化

首页 > 新闻动态 > 殡葬文化

墓地的财产权属性

来源:2025-08-20 07:03:58

    在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墓地的法律性质并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虽然墓地具有一定的精神寄托意义,但其作为一个外在于民事主体独立存在的物本身不具有人格属性因此,若将墓地看做人身权的客体不具有法理依据。单纯的以权利客体是否表现为一定的财产形式、是否具有财产价值作为判断标准,虽然可以划清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界限,但是对于实际中某些既具有人身属性又具有财产属性的权利而言,如企业法人的名誉、名称权,简单的将其归属于人身权或财产权都不能为这些权利提供完整的保护。

                              天逸静园,浦东公墓,上海公墓, 

            41.jpg

   鉴于此,一般认为,以主体自身的人身利益为标的权利,当为人身权;但不可断言,财产权一定就是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正如,在我国遏制墓地的流通转让的政策导向下,墓地不能带来任何经济效益和市场价值,显然没有任何经济利益。但无直接经济利益的标的物虽然不能产生经济价值,也不能交易,因此并不需要交易法的保护,但是,物上利益的归属关系的需求是存在的。依照我国的立法规定,物权作为财产权的主要内容,调整着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墓地作为一种附着于土地上的特殊的不动产财产形态,不可利用墓地进行收益、处分,但墓地具备物所具有的独立于人体之外、稀缺性、独立性、可支配性等特征。因此,确立墓地的财产权属性,依照物权法调整墓地的占有、使用关系依据物权请求权保护墓地使其不受侵害,才可以为墓地的使用提供最完整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