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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土面积广大,自然资源分布不均,在殡葬管理领域突出的就是土地资源多寡问题。现行《殡葬管理条例》仅仅从全局统筹的角度,大致的规范了殡葬管理问题,落实到地方仍然需要各地方立法进行具体操作的细化规定和根据各地不同实际情况做出符合当地需要的地方立法。

在目前来看,在《殡葬管理条例》取消殡葬行政强制执行后,仍然有地方殡葬管理部门继续采取就地挖坟焚尸或者强行平坟的行为,笔者访问了数个省份民政厅网站发现,其官方网站公布的殡葬法规中仍然存在赋予地方殡葬管理机关行政强制执行的现象,如湖南省民政厅官方网站中,《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将骨灰装棺土葬的,由民政部门责令丧主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丧主承担。”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以外的地方建造坟墓;恢复和建造宗族墓地;建造永固性墓穴、活人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强制平毁、迁移,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从这其中可以看出,地方立法与修改后的《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是冲突的。
现阶段地方殡葬立法最低限度的要求之一应当就是不违背上位法的相关条例、立法精神等相配套,不能出现上位法是一种规定,到地方又是另外一种规定,这样的直接后果就是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并且在殡葬管理中出现混乱。这样人为因素导致的法律法规滞后性,完全是可以避免的,在《殡葬管理条例》出台后,各地方殡葬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学习新条例,把握法律精神,再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更新相关立法。殡葬法律体系的组成少不了《殡葬法》这个主干,更少不了各地方殡葬立法的枝干,只有依据现在的《殡葬管理条例》和以后出台的《殡葬法》的精神,合法、合情、合理的处理殡葬管理问题,中央与地方立法相互供给养分,才能使殡葬管理这颗大树繁茂起来,才能切实解决新时期出现的新问题,真正实现有法可依,有良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