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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乡镇公益性公墓、骨灰堂,选择相应生态节地安葬方式的,承办人须向逝者骨灰安葬地民政办提交以下材料:①逝者火化证明、户籍证明;②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③承办人与逝者关系证明(如户口簿、证明、委托书、法定监护人证明等);④填写《黔西南州生态节地葬费用减免补贴申请表》;⑤组织骨灰生态节地安葬的公墓管理单位出具安葬证明或购墓凭据。社会事务办对提供材料进行审核后,出具骨灰安葬费用减免通知单给予直接减免。

2.在县市、新区公墓采取生态节地安葬的,承办人可直接向公墓管理单位提供上述相关材料,实施费用直接减免。
3.各乡镇民政办、各县市、新区公墓管理服务单位每季度汇总填报《高邮市生态节地安葬费用减免补贴结算清册》及相关材料,送当地民政局审核,由当地民政局在《费用结算清册》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送当地财政局进行复核并盖章。财政局按照审核确认的金额于次月10日前将资金划入民政局专用账户,再由民政局依据实际减免额拨付给相关乡镇及公墓管理服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