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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农村殡葬用地的纠纷原则上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来源:2024-12-24 07:47:13

    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第19条以及第20条的规定,与农村殡葬用地相关的纠纷应由民政部门以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等方式进行处罚。并且,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民事案件的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第124条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应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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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人民法院在受理与农村殡葬用地相关的案件时,多以该类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如张天玉、张秀珍与孙利、孙志宏、孙大勇排除妨害纠纷案,被告孙利、孙志宏、孙大勇三人在原告张天玉、张秀珍二人承包的果园内兴建殡葬用地将其父葬入其中。经当地民政部门协调,被告出具承诺书,承诺将坟莹迁走,但被告并未实际履行。因此,原告诉至康平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履行迁坟承诺。一审法院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第20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为此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故裁定驳回起诉。宣判后,原告不服一审裁定,以原告起诉确认的是被告侵权之后排除妨害的行为为由,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的裁定并无不当,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案中,原告(上诉人)虽宣称其诉争的并非迁坟本身,而是请求确认被告(被上诉人)排除妨害的行为,但原告(上诉人)的诉求在一审法院以及二审法院均未获支持。可见,在我国民事司法实践中,与农村殡葬用地相关的纠纷原则上会依照《殡葬管理条例》以及《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被排除出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