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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有的有关殡葬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为我国的殡葬改革和殡葬管理提供了依据,推进了殡葬改革的进程,促进了我国殡葬事业的发展。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现有的政策法规已不能适应我国殡葬管理的需要。现行的《殡葬管理条例》仅对火葬等相关内容进行规定,其它方面并没有或很少规定,包括的内容不够全面,其法律效力不够强,不能在社会中得到重视,其对殡葬管理的法律责任的界定不充分,可操作性不强。

以上这些不足之处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迫切需要我国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殡葬法律体系。有些殡葬管理条例朝令夕改,作为殡葬管理的主体,对变来变去的法规不知应该以谁为准来进行管理,作为普通民众不知应该听谁指挥。同时,唐山市出台的殡葬管理法规有些地方并不能反映地方实际,可行性不强。殡葬管理制度,尤其是地方的殡葬管理办法或者守则,在出台的时候,由于出台者的个人素质的原因,加上当时社会的现实实际和当时人们的殡葬文化和殡葬习俗,制定的制度在执行上不能保证该制度执行的可持续性、稳定性。在对唐山市各区县进行调研的过程中,殡葬从业者都普遍性的反映,殡葬制度有滞后性,不能满足现行殡葬事业的发展;同时,出台的殡葬制度缺少前期的考证,待发布后发现问题还要停止施行,这对于殡葬从业人员及普通大众来说,对这种制度的了解程度就会越低,在遵循的时候就会大打折扣。还有就是我国现行的殡葬制度己有十多年的历史,随着经济文化的发展,人们的认识水平和生活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而明显滞后的殡葬制度此时已经不能对殡葬活动的所有方面加以严格的限制和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