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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有所葬”这种传统的伦理道德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我国的墓地使用制度,而其在我国农村地区则更为明显。近年来,虽然殡葬改革一直在逐步推进,但农村地区因墓地产生的纠纷依然数不胜数。究其本质,其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相关法律规范的不完善、农村墓地使用权性质的不明确、法院对坟墓的属性认定存在差异以及现实中农村墓地问题的复杂多样等等,很多法律问题很难找到统一的解决依据。
天逸静园,上海公墓

本文从民法角度出发对农村墓地使用权相关问题进行分析研究,首先对我国农村墓地使用权的立法现状进行分析,其次结合大量司法案例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最终从中明确了导致农村墓地纠纷难以解决的几个问题,一是相关法律法规缺失,现有法律位阶低且在国家层面与地方层面的立法文件存在冲突之处;二是农村墓地使用权的法律属性不明确,导致其在纠纷中无法明确使用物权规则进行调整与保护,法律属性不明确导致的第二个问题就是其使用期限的不明确;三是对于农村私人墓地合法性的问题法院在审理时大多都避而不谈,但在审判结果上却大相径庭。此问题究其根本,则是因农村私人墓地上墓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不明确导致的。
本文在对国外的墓地制度进行分析与借鉴之后,基于我国农村地区墓地现状与我国现有土地制度的国情下对完善我国农村墓地使用权制度提出了几点建议与意见。首先,对于农村墓地使用权的法律现状,应当将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相结合并协调完善各个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其次,明确物权性的农村墓地使用权以及其使用期限,明确其为物权属性是墓地功能实现的应有之义。最后,在对于农村私人墓地的取得方式上也进行了明确。对于法律未禁止之前形成的农村私人墓地其上应当享有合法的墓地使用权,对于现存的“违建”私人墓地上的则可参照地役权的形式设立有限制的墓地使用权。而对于已建成公益性公墓的农村地区,则应当严格限制新私人墓地的产生。